更新时间:2018-01-08
规划建设科
关于办理农村村民翻建房屋的情况
一、翻建房屋依据
1、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2、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版);
二、申请条件
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版)第七条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流程
(一)本人申请。由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四至边界住户签字同意,上报所在村村民委员会。
(二)研究审核。村委会确认是否符合翻建、改建房屋要求和区域要求,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办理建房登记。同时将符合翻建、改建房屋申请人姓名、原宅基地面积、现有人口、申请理由、建房位置等登记造册,留存档案。
(三)部门审批。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成员会议,经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并在个人建房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结果报镇规划建设科备案。
(四)专人验线。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村委会工作人员会同镇拆违办公室工作人员放线、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监管督查。所在村委会和镇拆违办公室在申请户房屋建设过程中,要定期现场督查、监管其批准规划执行情况,发现有超越批准范围现象的立即限期改正,直至停止建设或拆除。
四、办理材料:审批表
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45,下午1:30-5:30 夏季下午2:00-6:00(法定假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09号南楼一楼大厅
八、联系电话:89318493
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主办 房山区阎村镇信息中心承办 网站地图 010-89318575 yancundb@bjf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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