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1-09
农村五保
一、办事依据
《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国务院第456号,《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8]270号)。
二、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提交本人和照料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提供收入证明和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2、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开展入户调查。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并及时在村(居)委会固定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结束后报送相关材料,乡镇行政主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社保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完成网上审批,报送材料至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四、办理时间: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六、所需材料:本人和照料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提供收入证明和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45,下午1:30-5:30 夏季下午2:00-6:00(法定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阎村镇社会事务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89318514
城乡低保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房民发【2014】14号。
二、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和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知道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提交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提供收入证明和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2、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开展入户调查。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及时在村(居)委会固定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结束后报送相关材料,乡镇行政主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社保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完成网上审批,报送材料至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四、办理时间: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六、所需材料: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提供收入证明和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45,下午1:30-5:30 夏季下午2:00-6:00(法定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阎村镇社会事务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893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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